第一百四十章 用公章的恶趣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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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刚用印完毕的卡特,听到身边那忽然变得轻松了些的声音,有些奇怪地抬了抬手里的印章,并问道。
“没错,现在的年轻人已经不喜欢用这些老物件了。而你和他们不太一样,这很好,银行家要创新,但更要稳重。”
当然不是这个!要不是看你丫的屁大一点手上都带起江诗丹顿了,我对你有个毛线信心...
帕特森脸上笑嘻嘻,心里mmp道。
“哈哈,您过奖了。只是对比写l.s.,我感觉还是用印章更加肃穆,毕竟我们储蓄银行,关乎民生大计,涉及社会稳定。严肃,是我们应该有的态度!”
与帕特森的心口一模一样,在卡特此时的伟光正表面下,是尴尬得一批的心理。实在是,这帕特森吹得太尼玛离谱了...
在很多人的印象中,公章是中国特色,欧美国家只认签名不认印章。而这个说法其实并不准确!
就比如美国,美国最知名的公章,或者说最权威的公章就是美利坚合众国大纹章。它还有个别名:美国国徽...
除了这个章外,各州也有自己的纹章。再往下,说公司公章,公司公章这玩意其实最早就是英美法系的发明。所以说他们不用公章,这是不准确的,准确地说法是随着时间推移,越来越少用罢了。
注意,是少用,不是不能用!
除了加州在公司法第207条,民法典第1629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932条中,明确确认了个人签名的证据效力大于公司公章外,大部分的州都是认可公章的效力的。
甚至在纽约州,私人印章都可以代替公司公章履行全部法律效力。如果实在不想花钱制作一个印章,那么在签名后打个括弧加上seal,或者l.s.的尾缀,也同样可以将签名转化为公章的性质。
事实上哪怕是到未来,在联邦层面,也仅有联邦商法典第二章第203条规定了印章在商品买卖合同中失去效力。在其余的契约类文件,如合同、协议等方面,公章依旧具备法律效力。
说了这么多,可究其根本,卡特喜欢用公章的行为动因,还是源自心底那一丝恶趣味...
想想前世,屁大点的小公司,公章可能一年到头都用不到几次。而现在是什么?虽然也是小银行,可架不住贷款申请多呀!这小印章啪啪一盖,那心理都满足多了...
恶趣味,恶趣味,本就是自娱自乐的,独属于个人自己的,不便表露出来的小安逸,小满足。此时被帕特森突然点出来不说,还拿来一顿尬吹,这就令卡特的耳根有些热了。
太羞耻了!
好在正如公章在欧美国家的使用量越来越少一样,帕特森对夸赞的热情也快速消退。等卡特签好一式两份的协议后,大手一挥:
“请跟我来吧,酒店3楼的宴会厅,我已经订好了晚餐。等下餐桌上,我们再聊聊具体的事情...”
帕特森口中的具体事情,在有卡特保证接管森林银行的资金周全后,可能性似乎就只剩下一个了:
“如果巴斯那老东西知道你们牵了这个协议,只怕是不会善罢甘休的。皮尔森市的失业人口继续增加,也是可以预见的事情。对这个情况,你们有什么计划,或者看法吗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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